以利为利实体书(以利为利以义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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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以利为利实体书》

第二章改革前的中央地方关精简合并为27个,编制只有原来的18%。(“在文化大革命”的背景下,这种做法的最初目的是力图夺回中央各部门中“走资本主义当权派”的权力,但实际上导致了中央控制力的下降)同时,将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业大量下放到地方,从1965年到1970年,中央部属工业企业由10533个减少到1600多个,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42.2%下降到只占6%。在基建方面,也扩大地方投资的管理权,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任务,由地方负责包干建设。到1974年,按4:3:3的比例分配投资,即在国家投资总额中,40%由中央人掌握,30%%由地方掌握,30%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掌握。在物资管理方面,中央统配和部管物资由1966年的579种减为1972年的217种,同时下放企业的物资分配和供应权限给地方。60年代后期开始的放权运动迅速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又一次刺激了地方追求指标和发展速度的热情。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加码”的现象又开始出现。中央对于钢铁、铁、煤炭、电力等重要的物资和能源又提出了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由。地方政府则展开了大办地方小工业的竞赛。1970年财政部决定在5年内中央财政安排80亿元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统一掌握,兴办“五小”企业,二三年内所得利润60和留给县财政。在这种政策下,1970年全国地(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用于兴办各类工业的投资为100万元,1972年增加到1.48亿元,1975年增加到2.79亿元@。1970年到1976年间,工业企业数目每年约增加1.64万个,这包括了地方小工业和以机关、大企业附属形式创办的“机关工三”和“家属工厂\"。全国小型工业,1970年为19.11万个,到1976年则增加到28.76万个。1975年,地方小工业产值占全部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了49%%。高指标和地方竞赛,又导致了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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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导致原料、设备和动力的供应跟不上,不但指标最后不能完成,还导致了工业产品质量下降、设备损坏严重、劳动生产率下降等问题。地方小企业的大量发展很不经济,投资效益偏低,企业建起来之后,却经常缺乏原料和资源供应。例如在没有铁矿石和煤说的地点大建小钢铁厂。地方重复建设非常严重,例如为了达到所谓“一个省一个大化肥厂,一个地区一个硝铵厂,一个县一个小化肥广”的目标,许多地区要依靠从远方购买煤膏四”1970年治金部提出1975年钢产量达到4000万吨的指标;全国煤嵌工业会议提出力争煤癌产量到1975年翻一香,超过美国和苏联的目标;全国电力工业增长节约会议要求到1972年发电能力翻一番,实现全国县县都有点,1975年发电能力超过英国和联邦德国;全国水泥工业抓革命促生产座谈会提出1975年水泥生产能力要超过7500万吨,是1970年的三倍〈见赵德志主编【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河南人民出版社,第8-86页)。四汪海波等(1986),《新中国工业经济史》,经济管理出版社,第357页。以利为利:财政关系与地方政府行为来建化肥厂。这也导致了企业经济效益的低下。例如到1976年,全国1500个小化肥厂中有1066个亏损,亏损总额达到5.9亿元9。这一轮放权发生于“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比“大跃进”的放权时期要复杂。大规模的经济放权是自1969、1970年党的九大之后开始,而在此之前的几年〈1966-~1968)则是党的历史上罕见的混乱时期,也是毛泽东主席通过发动“文化大革命,有意识地制造全国的“天下大乱”、“全面内战”的时期。地方派别林立,行政官僚系统被打倒或者是“靠边站”,红卫兵“夺权”、武斗成风。自1968年下半年起,刘少奇及其在地方的势力被彻底打倒和清洗,地方的政治秩序通过“军管”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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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被恢复,九大召开之后,政治上基本恢复了思想和意识形态高度统一的局面。所以我们看到,经济上中央对地方的放权仍是以政治上的高度集权为条件的。在财政体制方面,这段时期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复杂多变,但是总体上与经济管理权限的“收一放”还辑相一致。1971年到1973年,在中央大规模下放经济管理权期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行了一段短时间的财政收支包干体制,其内容是“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所谓“定收定支\",是明确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即财权和事权,“收支包干”则是指收人大于支出的省份包干上缴中央;收人小于支出的省份由中央按差额数进行补助。“包干数”一旦确定则保持不变,地方收入超收或者支出结余,全部留归地方支配使用,而发生短收的中央也不再补助。与前面的两类体制相比,这种体制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定守包干”体制,非常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财政增收的积极性却不利于中央集中收入。在1971年实行了一年之后,1972年中央即对这种体制做出了调整,规定各省超收部分在1亿元之内的全部留在地方,而超过1亿元的部分,一半上解中央,并且规定省对省以下的市县不实行预算收支包干体制。1974年和1975年,财政体制改为“固定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中央和地方在基数以内的分成比例固定,超收部分的分成比例则不固定。这是综合了原来的分类分成体制与总额分成体制的“混合型”分成办法。在此之后,由于放权并没有达到经济和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目的,全国的财政状况都面对很大的困难,中央与各省又恢复了1959年~1970年集权时期的“总额分成”体制。改革开放前三十年财政体制的“收放”模式及其特征:我们用下面的表格对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中央与省的财政体制个赵德乔主编(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66)》,河南人民出版社,,第74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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