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书看透ipo电子版】三国有股转持要求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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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一本书看透IPO》

三、IP0国有股转持要求不再执行
1. IP0国有股转持政策的由来

2009年6月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
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
法》《财企12009)] 94号) 规定: 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
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
转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
we 转持。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这个10%是指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而不
是该国有肢东持有耻份08。 候没一个执上市公司发生前股本7500万

,拟发行2500万股,唯一一个国有股东持有发行前股本的3% 〈225万
加 ,由于225万股低于发行股份的10%〈250万股) ,则会出现该国有
股东全部持股被转持的情况。

2. ITP0国有股减持政策不再执行

2017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 《站二全二和部 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

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17) 49号) 。该文件规定的《划转

人 实施方案》规定, 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
人要大中王企业 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
股权的10%。

该文件还明确规定,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减
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 (2001)] 22
号) 和《财政部四资委证监会社保基全 会关于印发 〈境内证券市场转
0
(2009】 94号) 等现行国有股转〈减) 持政策停止执行

也就是说,原来仅在企业IP0时存在的国有股转持义务整体上移至
中央及地方国资企业集团的层面,企业IP0时的国有股转持不再进行。该等政策变化对于提升国有企业在A股IP0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而言,意义巨大。在过去,国有创投企业如果完全
履行IP0国有股转持业务,投资收益将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可能出现
“颗粒无收”的情况。原因在于,目前IP0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国有
股权一 般较少。 一且按照发行量的10%来履行转持义务,国有创业投资
企业很可能大部分甚至全部股权被划走。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国有创
业投资企业筱迫条用降窟自身或者基全 国介成分〔例如引入入会资本
从而将股权比例或者出资份额控制在50%以下) 以避免被认定为转持主
体,在IP0申报前转让拟IP0企业股权等方式。这些举措无疑会对国有
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及业绩带来影响。IP0国有股不再进行转持,对于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是巨大的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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