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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留份与特留份
必留份,又称 “必留财产”,是指必须依法留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不得通过遗嘱自由处分的遗产份额。
“特留份” 的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我国《民法典》规定必留份,借鉴的是《苏俄民法典》,必留份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适用范围过窄,适用条件仅限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不能保护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权益;
第二,所规定的 “没有生活来源” 的认定标准不确定;
第三,“必要的遗产份额” 是一个不确定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存在困难。
案例,泸州 “二奶” 遗赠案
黄某与其妻蒋某感情不和而分居,后与张某同居。数年后,黄某患肝癌,张某精心照料。黄某为感激张某,立遗嘱将自己价值大约六万元的部分遗产遗赠给张某,遗嘱经过公证。
黄某去世后,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实现遗嘱,分得这部分遗产。法院以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判决无效。这既剥夺了黄某的遗嘱自由权利,也剥夺了张某接受遗赠的权利。
黄某因与其妻感情不和分居而与张某同居,与包 “二奶” 完全不同;张某对患病的黄某不离不弃,黄某心存感激,遗赠部分遗产,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是违反公序良俗。
如果规定了特留份制度,只要遗赠没有侵害特留份权利人的权利,就应当认定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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