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血亲复仇:“理”与“法”的冲突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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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运转当中,往往出现 “理” 和 “法” 并行的情况。这事是对是错,是 “理”;国家的禁令,是 “法”。复仇,法律是禁止的,但民间很推崇,这就出现了法和理的不统一。

对古代的立法者来说,尴尬的是,理 / 礼和法是没有办法统一的。一方面,朝廷想要垄断暴力,不希望民间私自复仇;另一方面,血亲复仇可以从儒家经典里找到依据,民间普遍支持。

允许血亲复仇,会导致民间滥用暴力;但不允许血亲复仇,官府就必须承担惩罚凶手的义务,官府又不一定能做到。比如蒋老师在本书中提到的《小娥报仇》来说,申兰、申春这些杀人凶手罪恶滔天,官府拿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你又不许人家复仇,自己又只能纵容凶手逍遥法外,这就会招致很大的民怨。

所以唐律对血亲复仇应该怎么处理避而不谈,这也就导致唐代对这个问题出现很大争执。

陈子昂、柳宗元、韩愈三位大文豪,都为儿子为父报仇的案件应该怎么处理,发表过意见。

陈子昂的观点是,对复仇的孝子,应该依法处以死刑,按礼给予表彰。这是承认礼和法没法统一的现实,但又展示朝廷可以同时代表两种不同的价值。

韩愈的观点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实际上就是唐律采用的做法:我不告诉你具体满足哪些条件,报仇就可以减刑乃至无罪,保持法律的威慑力;但实际处理有弹性,会尊重民间的观感。

柳宗元的观点是,礼和法必须统一,如果爸爸该死,那么儿子复仇就既不合礼也不合法,就该处死;如果爸爸不该死,是被屈杀的,那么儿子复仇就既合礼也合法,就该表彰。这个立场,和唐传奇《谢小娥传》的立场很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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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 民间
报仇 统一
官府 礼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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